孙志刚事件死亡真相的背后值得我们深思(5)

2017-02-23 9:22 来源:邪恶帝 作者:佚名

  法庭上

  4月4日,张明君被送到湖南省怀化市收容中转站。此时他已在收容机构里“中转了”了17天。其间,他借用别人的手机给妻子李芳打电话,叫她送1500元钱来,然后就被放了出来。

  中转站给了他三块五毛钱让他回家。身在湖南的张明君用这些钱给妻子打通电话,李芳立即汇了100块钱,让张回到了东莞。

  但“失踪”多日的张明君已丢掉了工作。在寻职无着之后,5月8日,夫妻俩回到成都。 刚下火车,张的朋友就告诉他,家乡的公安在找你。张明君还以为是由于自己从“疫区”广东回来,要到医院检查。

  在家人怀疑的眼光中,急于洗清的张明君四处打电话到家乡和成都的“110”询问警方为何找他,最后他问到了成都市公安局的一名巡警朋友。5月9日,朋友说请他吃火锅。在成都金牛山庄门口,赴约的张明君被广州来的警察抓获。他这才想起,当时在广州收治人员救治站里“自己曾经打过一架”。

  6月5日,身穿黄背心的张明君站在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。在涉嫌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死亡”的12名被告中,他是排名第五的主犯。

  李芳此时在成都已全然束手无策。她四处借钱无果,并且在SARS尚未解除警报之前,难以及时赶赴广州。

  张明君和同案9名被告都没有请律师,其中8人由政府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,两人未要律师。律师们大多对公诉方指控的主要事实未持异议,而均对被告作减罪辩护。

  身材瘦小的张明君在庭上失声痛哭,多次抢着发言,强调自己完全没有故意打孙志刚,是受胁迫的,因为如果他不动手,就会成为第二个孙志刚。

  李海婴的辩护人梁国雄指出,根据《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“不得有体罚、虐待、侮辱、被收容人员”,第十五条规定:“被收容人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”,“但我们遗憾而震惊的发现,该救治站根本就没有做到上述规定的要求,而是变成了一张被收容救治人员的噩梦之床。”

  梁国雄当庭辩护说,“李海婴等被起诉的被收容人员,因不想自己成为下一个被杀死的蚂蚁,在求生的本能支配下,惧于护工的淫威,不得不选择听从护工吩咐而保全自己的方法,除此以外,他们能有其他选择吗?在这样充斥着暴力的地方,他们不过是护工手里的一个伤害他人的工具而已。”

  8名收容人员及其代理人均强调殴打孙志刚是被迫为之,希望法庭能以“被胁迫”而减轻处罚。

  梁国雄等多名律师还特别提出,尸检结果不能证实206仓的打击是造成孙志刚死亡的直接原因,因为尸检提到“背部可见多处条形下出血”,这样的伤痕不可能是没有任何器械的收容人员打击形成。

  律师强调,“可能有其他共同导致孙志刚死亡的打击”。孙志刚在两次被打后,自己抱着被子走到205室,还能自己上厕所。但是,此后直到其死亡的八九个小时内还发生了什么,至今无法查证。

  而且,孙在进入201前就曾被打,这方面的查证也不清晰。

  事实上,这一切只要播放当时的监控录像就可以清楚。此前,有关方面也强调案发当时有录像为证。但是,这个至关重要的证据并未出现在公诉方出示的证据中,律师也未当庭提出展示请求。

  6月9日下午3时30分,当张明君听到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时,再度痛哭失声:“我还有9个月的儿子啊!我是家里的顶梁柱。我进了监狱,一家人就都完了!”

  (以上资料均来自庭审当天出示的经过质证的证言和相关法律材料)

  孙志刚案件的真相据说已经侦察出来,主要是七八个被收容的人打死了孙志刚,与收容所的看管人员无关,他们的责任顶多是对孙志刚的收容不符合条件,责任是很轻的。打死人是要偿命的,这七八个被收容人员已经抓捕归案,厄运难逃。

  孙志刚事件的“真相”实在疑点太多。这七八个人和孙志刚无怨无仇,为什么要打他?而且竟然打死了?打人的动机是什么?孙志刚来到时已经受伤,怎么还能和人打架?如果是这些人打死了孙志刚,为什么还把他们放跑了?而且他们自己打死了人也不像许多真正犯了罪的人那样离家出走,到处藏躲,而是在家坐等抓捕归案?

  现在孙志刚已经死了,再也不会说话了,他到底被谁打死的,就看活着的人怎么说。真正的凶手面临打死人要偿命的危险,会不顾一切想方设法把责任推给别人。只要他手里还有可以打死人的权力,这份权力现在还可以使用,推卸责任,嫁祸于人,是不难做到的。最后,最最没有权力的人,就很可能成为替死鬼。

  谁最没有权力?最容易受陷害?就是那些和被打死的孙志刚一样的人,就是那些被收容遣送的人。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逻辑。现在我们正在看到这一幕,由有打人特权的人当导演,让无权无势的人当演员,有点像古罗马斗兽场让两名奴隶表演角斗。

孙志刚事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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